银广厦事件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形象蒙受损失,安然事件使国际会计师职业界的声誉受到质疑。重塑注册会计师形象已是当务之急。我们有很多事情要做,本文只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:从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的过渡。
合伙制事务所的生命力何在?
环视世界各国,会计师事务所有不同的组织形式,但真正能发展壮大,产生巨大影响的,都是合伙制形式的事务所。曾经造就了世界上无数硕大无朋的跨国公司的股份制形式,并未在会计师业界扎根,并不是偶然的。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,资本是其生存和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。自然地资本成为维系公司的纽带。股份制企业就是这样的资合公司。会计师事务所不同,人与人的结合是事物所发展的基础。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合公司。人合公司的特征决定了它会以合伙制的形式发展。
合伙制事物所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向心力和凝聚力,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不及的,具体表现为:
1、事务所的组建:有一个志同道合的创业原则:道不同,不相为谋。
2、事务所的发展:有一个筛选合伙人的认同原则:合则留,不合则去。
这里的道所指的既有如经营理念(如盈利追求和质量品牌的权衡);志向大小(是干一番大事业还是小富即安,是追求眼前,还是放眼长远)等事业上的追求,也有相处之道如容忍互补,性情相投等感情上的协调。
事务所发展的一般规律是有几个人发起,容易解决志同道合的问题,但在我国的情况下,由于早期的事务所都是由政府等部门发起,一开始就不具备志同道合和性情相投的基础,这是我国会计职业界所特有的问题。然后在发展过程中,每接收一个合伙人,都会经过求同排异的考验。原合伙人有一个考察的权力和考察的过程,新进者有一个认同的考验,合者留,不合者则去。保持了事务所的向心力和凝聚力。
我国第一次改革要解决的是和政府部门和发起单位脱钩的问题,目的是以最小的代价(最小的波动)将依附于政府部门的事务所改变成为独立的事务所。作为阶段性的目标,这样做是必要的。当时还没有精力解决脱钩以后事务所的运作机制问题。大部门事务所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,让众多的从业人员成为了事务所的出资人。其优点是明显的,它避免了事务所的分裂,以整建制的方式造就了一批比较独立的事务所。与此同时,它埋下了妨碍事务所日后发展的根子:
一、它没有解决建所时志同道合的创业原则。事业上志趣不同,感情上缺乏同声相求的结合过程,暂且苟合,同床异梦者不在少数。众多的出资人难以形成有效地决策机制。
二、它违背了合则留,不合则去的认同原则。为吸收新合伙人设置了障碍。为事务所的合并设置了障碍。
三、利益分配机制上产生了问题
会计师事务所的分配形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:1、产权关系是明确的,即必须明确谁是合伙人(业主)谁是雇员。如果谁都是主人,结果谁都不是主人。国有企业中业主缺位的问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中重现。那么,如何确定合伙人和雇员的关系呢?这是事务所改制中最难下手但是又是无法回避的问题,在上一次改制中,这个痛苦的决定是由原挂靠单位指定或由员工推选发起人,再由这些人确定众多出资人来完成的。这支庞大队伍的权益关系是不明确的,它为日后的收益分配造成了很大的困难。2、员工的智力贡献必须得到承认。合伙制事务所的分配是按权益分配和按贡献分配的结合。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,主要适用于按资分配的公司。会计师事务所中智力的投入和贡献起着举足重轻的作用,员工的贡献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承认。有限责任公司难以解决这个间题。在这两个条件中,前者解决按权益分配的问题,后者解决按贡献分配的问题。有限责任事务所在这两个问题上的答案是模糊的。
关于智力投资的问题:智力投入得到回报的形式有多样性。一是通过较高薪水的形式得到确认,二是通过向合伙人过渡的形式得到体现。合伙制事务所创造了一种由员工向业主过渡的桥梁,从薪酬形式到权益形式的过渡,这是事务所利益分配普遍形式。
向合伙制转变需要一个外来推动力
在由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制过渡的问题上,事务所内在的动力和阻力相互抵消:
走向合伙制的动力:经济上的考虑,少交一次税,但这不是主要的。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运作上的困难,才是求变的主要动力:扩大规模(例如收购兼并)受到出资人人数的限制。维持规模压制新生力量的成长,人才难留,决策机制难以有效运作;分配机制畸形,没有法律依据;发起人认为承担了过多的责任、而其他出资人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。一些事务所的核心层早就酝酿着改变、走向合伙制是几个可以考虑的选择之一。
走向合伙制的阻力: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,风险太大(其实,最大的风险不是来自体制,而是来自质量问题,现在有限责任事务所的风险不谓不大,;处理不当,有解体的风险,引起既得利益的丧失。发起者怕承担几年经营毁于一旦的罪名:发起者犯众怒,先被驱逐有先例。
动力和阻力不相上下,若有一个外力推动,轮子就会转动。关键是要在轨道上转动,而不能失控。度的把握很重要。产生出两种不同的战略:改良方式和革新方式。
改良的方式,是一种成建制的整体转换方式。即壳子不变体制变,人员不变身份变。优点是可以将体制转换的震动减小、符合稳定的要求,缺点是改革不彻底,原有体制的弊病可能带进合伙制事务所,革新的方式是吸收前一次改制不彻底带来后遗症的经验教训,解散原来的事务所,由发起人按照合伙制的原则重起炉灶,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摆脱旧体制的羁绊,在全新的基础上发展事务所。缺点是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大的震荡,甚至导致事务所的解体。作为政策的选择,既要稳定又要体制到位。两者不可得兼往往是求稳定而舍体制到位。作者认为不可取。因为体制不到位不能解决会计职业界的问题,半生不熟的改不如不改。要改就必须用革新的方式,关键是要巧妙运作,减少震动的能量,避免失控。
改制操作的策略选择
全面推行合伙制的条件不成熟。从外部条件看,一是法律规定尚不明确;二是资质管理等要配套。三是解决改制纷争的仲裁机制待建立。此处只讨论事务所本身的条件。事务所条件各不相同,有些事务所力量相对集中。核心力量可以左右局势,改成合伙制的振动较小。这些事务所已有了革新的内在动力,原发起人正在审时度势,伺机而动。有些事务所力量较分散,形不成核心,一有变动可能产生分裂。所以事务所的条件是解决问题的切入口。即使是前者也要有外来的推动力。所以选择有内在动力的事务所进行试点,以试点方式增加外在推动力、内外结合,促成合伙制在一部分事务所先建立起来,然后视条件成熟逐步推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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